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
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
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》(云办通【2016】46号)和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
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》(云政发【2016】111号)精神,
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,完善扶持措施,促进我省微型企业持续健
康发展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总体思路
对微型企业贷款在现有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实行贷款贴息、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统一担保兑付“四叠加”政策,扶持3万户微型企业,其中,财政资金直接补助1万户,贷款贴息和后续服务支持2万户,为全省稳增长、调结构、增后劲、促就业奠定基础。
二、扶持范围及条件
(一)调整直接补助范围。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重点向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,2017年对全省7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1万户微型企业实行直接补助。2018—2019年根据贫困县摘帽滚动规划适时调整直接补助目标任务。每户微型企业(含微型企业主)在省内只能享受1次财政资金直接补助,2014—2016年已享受过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。采取扩大贷款额度、实行贷款贴息、提升后续服务等措施,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外县、市、区的间接扶持力度。
(二)明确重点扶持对象。
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微型企业,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、返乡农民工、失业人员、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、科技创新、创意设计、软件开发、电子商务、生物医药、商贸流通、技术咨询、服务贸易、旅游文化、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。各县、市、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点适当增加1—2个重点扶持行业。
(三)调整直接补助资金配套。
对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创办的微型企业,每户直接补助3万元,补助资金由省、州市两级财政按照7:3的比例承担,其中,迪庆州及省财政直管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。